臺南市今年上半年有14家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在貯存期滿前2個月向環保局申請延長貯存,遭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罰款。環保局長張皇珍說,這14家業者或因不諳法令,或因一時疏忽忘了申報而觸法,希望業者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並依規定申請展延,以免違法受罰。
環保局表示,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妥善貯存、清除、處理及上網申報,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上半年因未申請延期受罰的14家事業單位包含金屬製造、皮革製造等行業,均因未申請延長貯存有害事業廢棄物,各處6萬元罰款。
環保局說,臺南市有3千5百多家貯存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事業機構,依法應於貯存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當地縣市環保局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才能繼續貯存有害廢棄物,但有不少業者因不熟悉法令或一時疏忽,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而觸法。
環保局表示,為免事業機構不黯法令受到處罰,已制訂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展延審查機制,刊載在環保局網站。事業機構可由環保局首頁\環保業務\廢棄物管理科\便民服務,查詢申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