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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赠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2013
07/22
22:12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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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2 22:12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赠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赠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102年因適逢例假日延至9月23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同時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如果您有任何疑,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7-22 22:1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凌鈴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