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芮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康芮颱風災害損失,要保存受災照片等證據,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減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康芮颱風夾帶大量之雨量,造成雲嘉地區多處淹水,受災之之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獲取稅賦減免;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分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納稅義務人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因康芮颱風受有災害損失須於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斗六訊)康芮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提醒民眾若個人因風災受有災害損失,須於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辦理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分局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地震、風災、水災等所造成的損失皆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據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廢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惟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淤員實地勘驗。
該分局特別提醒,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惟該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分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p63.asp),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