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說明,為提昇國產稻米品質,穩定農民收益,於102年11月14日即宣佈,自103年第2期作起公糧不收購以再生或落粒方式生產之稻穀,並已規劃完整的勘查作業,經實地查核以再生或落粒方式栽培田區,將自當期申報繳交公糧清冊中刪除,不受理繳交公糧。請農民配合種植高品質水稻,讓消費者能吃到優質國產米,或配合政策轉(契)作其他適栽及綠肥作物,涵養地力,友善耕作農地。
將採逐筆勘查刪除該田區當期申報繳交公糧資格,籲請農民配合不種植再生稻
該署表示,本年度已委託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農會及公所利用稻作空間圖資,實地踏勘並比對申報種稻資料,如查實採田間留存稻椿或落粒方式栽培田區,將自當期申報公糧收購清冊中刪除,註銷繳交公糧資格,該署進一步呼籲農民配合不種植再生稻,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指出再生及落粒栽培生產稻穀品質不穩定,公糧收購後大都僅能供作飼料米,政府年損失高達十餘億元,該署為提升國產稻米品質,於去(102)年11月14日即宣佈自103年二期作起公糧不再經收以再生或落粒栽培稻穀,期間已在各地召開說明會168場及透過各媒體管道宣導,現仍持續辦理中。針對歷年採再生及落粒栽培之田區,由當地改良場輔導適地適種進口替代、外銷潛力或地區特產作或綠肥作物,政府給予轉(契)作補貼每公頃2.2~4.5萬元;亦可配合地方政府推動休閒農業產業活動,種植景觀作物,給予每公頃4.5萬元補貼,所需景觀作物種子也由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