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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暨督察室的一份呼籲協助調查違規真相?

局長黎文明無能不敢查真相!逼民依法偵辦「警員王詩泓」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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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03 01:11   更新日期: 2013-07-27 15: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撰稿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撰稿】

為真相揪出不肖員警,顧及衍生警察形象受損,最後求助縣警局局長協助調查

結果讓人很心痛與遺憾,不得已讓「警員王詩泓」逼的反彈全面檢視警察

主旨:為釐清交通違規事實真相事,函請 鈞座協助調查為禱!

說明:查本案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涉嫌執法不當涉嫌引發不滿,不惜架設專欄檢視個案,火大民怨網: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0329

業已完成架設,顧及真相大白惟恐警察形象受損,再次函請鈞座協助調查事實真相。

或是懇請 鈞座協助取得違規舉發時,舉發警員採證時拍攝完整錄影帶。

為就10129日晚上97分通知單單號DB316365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案),如需費用聲請人願意支付費用,謹此向 鈞座請求協助為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載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

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查本案發時,受舉發車輛係停於路邊停車格因與「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有爭執,在爭論時「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即進行錄影,「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喝令駕駛人出示駕照受檢,駕駛人即解開繫妥之安全帶,自上衣左上角口袋取

出駕照出示,候「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檢視後,要離去之際(尚未行駛道路),「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即依據以上盤檢過程錄影,斷章取義式的舉發兩造盤檢過程對話時(尚未行駛道路)的情形摘錄舉發,可稽駕駛人欲離去時,即已繫上安全帶,但遭「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剪斷。

誠懇呼籲 鈞座檢視或是提供錄影完整影片即可證明,駕駛人並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所載之事實。

勿因「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的舉發錯誤,衍生當事人的過度的反彈。

所有陳訴於上所陳,事已至此顧及警民和諧,期望 鈞座能化解受處人的不滿,查出事實真相,如係「惡警」所為,即應即時糾正不肖警員的作為。

否則;惟恐有影響的社會觀感之虞。

+++++++++++++++++++++++++++++++++++++++++++++++++++++++++++++++++++++++

對照現場自行車紀錄摘取完整錄影的即是最好證明了
,如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7Yp9V...

在15分2秒起就是現場非行駛道路,是停車中在與「中壢交通隊警員王詩泓」交談溝通­爭辯中,請局長您相互比對看看即明,是否符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載明: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附檔: 桃園縣警察局督察室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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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3 條留言
  • 黃招斌 2013-07-27 16:13

    局長黎文明護短不敢查真相,逼民依法偵辦「警員王詩泓」偽證罪!
    軍中亂象政府處理民怨罵翻天,警界不肖員警應該剷除,否則影響警察形象至鉅。
    最後通牒給縣警局局長黎文明3日內(即下週三前)答覆,同意「與民有約」與否?

  • 黃招斌提出申請 2013-07-01 11:54

    向桃園縣警察局   局長
    聲請「桃園縣警察局局長與民有約」活動,申請兩造錄影比對,由公正人士見證。

  • 中壢分局交通組警員吳oo 2013-06-29 14:09

    Subject: 回復局列管4351號
    Date: Thu, 27 Jun 2013 14:37:31 +0800
    黃先生您好:
    您於102年6月20日寄給局長的電子郵件,反映提供您交通違規錄影光碟一節,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事項,本局立即進行查處,經查您交通違規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可向法院提出閱覽、攝影卷宗、付與繕本,現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9月5日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終審定讞,已無主張實益,歉難同意提供錄影光碟。
    二、本案聯絡人員:中壢分局交通組警員吳京柔、聯絡電話:03-422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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