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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不服者可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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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8-16 22:13   更新日期: 2013-08-16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曲天佑/台東縣報導】

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不服者可申請復查。

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例如稅款繳納期限為4月1日4月30日,至5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則要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如不服此項行政處分時,則應於6月30日前申請復查,逾期提出申請者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電話089-231600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26969轉分機23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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