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抗字第49號 戌股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更正裁定 新聞字體調整:小 中 大 巨 轉寄 (5) | 推薦 (1) | 書籤 (1) 上傳日期: 2013-08-18 01:27 更新日期: 2014-07-24 02:15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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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 2013-08-21 14:31
Date: Mon, 19 Aug 2013 16:26:11 +0800
Subject: 陳情案件回覆-桃園縣平鎮分局北勢
To: aDA5MzYwMzgwMDBAaG90bWFpbC5jb20A@bossmail.tycg.gov.tw
From: tyhg9000@mail.tycg.gov.tw
對於您的陳情,本府回覆如下: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 您於102年8月18日以電子郵件反映之情事,經交由本府警察局處理說明如下:
一、對於您所提及之情事,本局接獲後立即指派轄區平鎮分局查處,本案該分局目前已責由交通組警員林志暐查處,將於查明後再行回復您。
二、爾後若您發現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撥打110或向平鎮分局交通組(電話:03-4390223)聯繫,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承辦人:林志暐 電話:03-4390223
『如您還有其他縣政問題、歡迎撥打1999專線洽詢』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