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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抗字第49號 戌股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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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8-18 01:27   更新日期: 2014-07-24 02:15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撰稿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撰稿】

桃園縣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曾士哲取締舉發證據不合法應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更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前原裁定,以正視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抗字第49號 戌股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行車速限時速50公里以下之路段,黃燈時間為3(尚未含誤差+法定容許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231條亦定有明文。

法院嚴重疏漏證據未審酌,造成錯誤判決,應管轄法院更正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追溯既往環民眾一個事實真相。

事實證據原採證現場錄影至今尚未修正,如勘驗影片中黃燈實際秒差為影片中第150.29秒轉換為黃燈~153.21=2分52秒即轉變為紅燈,實因黃燈時間不足法定時間,法院未勘驗亮起黃燈實際秒數,顯有嚴重疏漏證據為勘驗,再加上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示取締針對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每小時10km以上者之違規行為。

綜上所陳;該路段依法應容許限速50公里路段,再加上法定誤差值為10公里/時速,

應審酌時速50公里~60公里的黃燈法定秒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即應有3秒~4秒的黃登時間。

依法應撤銷原裁定,或是更正裁定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法律規定。

原載於: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41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2.20秒或

是重新勘驗附卷採證錄影光碟即明。

註一: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如下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答辯

刊載公視新聞於:http://www.peopo.org/news/115130

附檔: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高院裁定載明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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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 條留言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 2013-08-21 14:31

    Date: Mon, 19 Aug 2013 16:26:11 +0800
    Subject: 陳情案件回覆-桃園縣平鎮分局北勢 
    To: aDA5MzYwMzgwMDBAaG90bWFpbC5jb20A@bossmail.tycg.gov.tw
    From: tyhg9000@mail.tycg.gov.tw
    對於您的陳情,本府回覆如下: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 您於102年8月18日以電子郵件反映之情事,經交由本府警察局處理說明如下: 
    一、對於您所提及之情事,本局接獲後立即指派轄區平鎮分局查處,本案該分局目前已責由交通組警員林志暐查處,將於查明後再行回復您。
    二、爾後若您發現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撥打110或向平鎮分局交通組(電話:03-4390223)聯繫,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黎文明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承辦人:林志暐 電話:03-4390223

    『如您還有其他縣政問題、歡迎撥打1999專線洽詢』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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