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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逕行函辦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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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9-12 07:50   更新日期: 2013-09-12 23: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爆料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爆料】

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逕行函辦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事。

一、查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沿革自民8689日最近修正日期民國100 0629日法令早有規範,查「中央健康保險署」事屬至顯嚴重漠視法令,延宕16年才選擇性違背法令執行,令人憤怒。

此舉為何?經營不當不思改革,竟然施以全民買單方式,欺上瞞下掩耳盜鈴,「中央健康保險」連年虧損,早已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罵的對象。

二、由上可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嚴重延宕閒置法令,虧損失職不思改革讓人火大。

三、再查,現早以科技時代電腦同步作業,查即便成立新投保單位,加保資料以「限時掛號」寄達「北區中央健康保險健保局」收受後,經向「北區中央健康保險健保局」查詢投保資料,在電腦上需經漫長的時間方能上線,約需1~2個月之久,至為荒繆,由此可見「北區中央健康保險健保局」嚴重惰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立即查辦改革。

四、再查勞保勞工保險條例被投保人類別均依照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

險人第五條與第六條規範辦理,係有條件成立新投保單位,非強制變更投保意願。

五、今特專函檢附「經濟部」核准函回覆「北區中央健康保險健保局」不同意貴署函轉逕行更改被投保人類別乙案,亦是對 貴署提出書面的抗議。

附檔: 健保署函.pdf  您的確認通知已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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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條留言
  • 黃招斌 2013-09-12 15:40

    選擇性辦理惹民怨,為什麼至今才開始辦理,立法初始即已規範,又現今只辦理公司負責人部分,行號負責人部分部分未強制辦理,法令不容曲解與各自解讀,衍生違反公正公平正義之原則。

  •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2013-09-12 08:25

    您的確認通知已收到了,謝謝您的配合。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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