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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板橋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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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12 13:08   更新日期: 2009-02-22 19:04   天眼日報 採訪組 / 新北市 爆料  

【天眼日報採訪組/新北市爆料】

你好~我是於96.5.22機車無照酒駕,有被吊扣汽車駕照一年至97.5.22期滿,而96.7.24該機車道安講習,有收到通知我母親收的,但我並不知道而沒去上課,直到97.10.7至監理所就被告知要從97.10.7繼續扣6個月至98.4.6,但因上週開車被開一張吊扣期間行駛道路紅單,才去了解相關交通條文及新聞,才發現68條已有吊扣不連坐的法令,因此於今日去板橋監理所申訴,但得到的結果還是要繼續吊扣駕照,但查了相關新聞得知與我相同案例的例子,都有上法院提告勝訴,因上法院要花很多時間,是否能請幫忙投訴監理所利用人民對法律的不懂一再濫用權力胡亂開單及吊扣駕照,造成工作上必須開車的困擾

謝謝~提供他人相關新聞案例,如下(超連結)

政府欺負百姓不懂法!交通部、監理所比立法院還要大?

騎機車違規扣聯結車駕照交通裁罰扣人飯碗沒道理

酒駕騎車扣連結車駕照男抗議成功

汽機車違規立院放寬駕照「吊扣」不連坐

小馬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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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電子郵件回覆函2009年2月26日上午11:18

機關地址:10041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鍾明翰02-23113456-2408

傳真:02-23718296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098000804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復臺端98年2月23日致交通部秘書室民意信箱電子郵件。

二、有關臺端因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遭警察機關舉發駕照吊扣期間駕車乙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第2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次查該條例第21條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駛執照;另查該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其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上規定請參考。

三、本案因事涉具體個案之查處,惟臺端並未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車牌號碼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具體資料,致本局無法據以轉請所屬監理機關查處,若臺端尚有疑義,仍請逕向管轄監理(裁罰)機關洽詢。

四、臺端關心監理業務,本局謹致謝忱,若對本局所主管業務有任何指正及建議,歡迎來函,本局將竭盡所能為臺端服務。

交通部公路總局敬啟

正本:小馬君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交〉

發文文號:路監交字第0980008040號發文日期:98/02/26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eyes/eyes00ee.nsf/0/54B7C321F83902A74825756900122070?edit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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