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最新消息 > 資遣費計算疑義

資遣費計算疑義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2)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09-03-21 23:23   更新日期: 2009-02-08 07: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彥樺 / 台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黃彥樺/台北市報道】

資遣費計算疑義

經濟不景氣,加上產業外移,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資遣勞工之動作頻頻,近日接獲許多事業單位及勞工紛紛來電詢問資遣費該如何計算?有關資遣費之計算,因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而有不同之計算。

94年7月前之年資(舊制),或選擇舊制者,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又,94年7月後之年資(新制),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此新制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雇主如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有關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又,預告期間請假另謀工作,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以上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在案。

如:勞工之工作年資為7年11個月25天:其中舊制年資為4年5個月又10天;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平均薪資為24000元。則資遣費計算如下:

1.舊制

年資:4年5個月10天;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故為4年6個月計。

基數:4+6/12=4.5;

資遣費24000*4.5=108000

2.新制

年資:3年6個月15天;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基數:3*0.5+﹝(6+15/30)/12﹞*0.5=1.77;

資遣費24000*1.77=42480

新制+舊制=108000+42480=150480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