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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建工程完工期限展延無涉廠商請領工程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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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3-11 16:16   更新日期: 2014-03-11 16:16   天眼日報記者 王詩嬌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詩嬌/台北市報導】

復建工程完工期限展延無涉廠商請領工程款權益

媒體報導嘉義縣政府復建工程承攬廠商近來因請領不到工程款,誤以為是因為中央補助款未撥付,而影響請款權益,此實為地方工程主辦單位拖延付款而給廠商的錯誤訊息。

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行政院於復建工程核定時,即主動撥付縣府30%之應補撥金額;未達1,000萬元以上之小型復建工程,縣府可於工程決標後且未逾完工期限前,向行政院請撥剩餘款項。而有些縣市政府並未積極請撥補助金額,多俟逾期完工後才向中央請款,並以中央補助款未撥付,作為延遲給付廠商工程款之理由,實為不妥。

工程款之撥付,是依據縣府與廠商兩造契約之約定,廠商完工後,縣府即應依採購法規辦理驗收程序及履行契約義務,不應以中央未撥付款項為由影響廠商權益。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並無相關法規規定機關應於期限展延通過後方可撥付廠商工程款。至於廠商權益部分,若因機關延宕而有工程延遲付款之情形,可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的「便民服務專區」內啟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或循履約爭議調解方式尋求協助。

工程會指出,復建工程因攸關民眾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具限期完工之急迫性,故行政院規定應於災害發生時即應展開復建作業前置作業,例如以開口契約辦理規劃設計,而非收到行政院核定函才開始啟動;且縣府本應移緩濟急調整預算及人力辦理復建工程,不應以原本就有例行性工程要辦理,而延宕復建工程之執行。地方未積極依規定辦理復建工程相關作業,反以行政院補助款未撥補作為延遲給付廠商工程款之理由,工程會將督促縣府對於復建工程之內部控管作業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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