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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除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管轄的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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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2-27 08:24   更新日期: 2009-02-25 23:01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 台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王秋堂/台南市報道】

最近有納稅人持行政執行處欠稅通知函至稅務局詢問,汽車已於94年初遺失並已向警察機關報備,為什麼還會再接到牌照稅欠稅催繳通知書?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於車輛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倘若車輛不幸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協尋,如此即可免除偷竊者利用車輛作奸犯科而遭嫁禍,並可持警方核發的報案證明單辦理失竊註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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