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法令宣導 > 注意餐券履約保證,方能安心享用大餐

注意餐券履約保證,方能安心享用大餐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4-11-13 10:00   更新日期: 2014-11-14 07:28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何莉玲/新北市分享】

注意餐券履約保證,方能安心享用大餐

新北地區連鎖火鍋或buffet餐廳四處林立,標榜著各式美食吃到飽,令消費者滿足大啖美食之欲。火鍋或buffet餐廳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餐券,消費者基於優惠價格考量而大量購買,因而餐券消費爭議申訴的案例時有所生。

日前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其向某知名連鎖火鍋購買面額200元VIP餐券10張,於103年4月前往新店門市消費,而於結帳時欲使用VIP餐券抵用時,業者以不收超過使用期限VIP餐券,而須以現金或刷卡付費,消費者認為VIP餐券應無使用期限限制,且該店加盟體系應負履行餐券面額義務,消費者與餐廳爭執無效後,事後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

新北市府消保官隨即召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業者出席表示該連鎖火鍋總店因財務問題於年初處於停業情形,該店係屬加盟店而自負盈虧,且該餐券並非該店發售,故該店實無履行餐券面額之義務及能力。本案經市府消保官協調雙方後,業者同意日後消費者來店消費時將免費招待2鍋養生鍋,而達成雙方和解結案。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故餐飲業者不得以不收取超過使用期限餐券而拒絕履行義務。另本府曾洽詢學者、專家或有認為企業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餐飲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就餐券面額亦應連帶負履行義務,準此,餐飲業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事由、拒絕履行餐券面額給付責任。新北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購買預付型商品,例如住宿券及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餐券發行業者經營情形、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須注意是否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保障消費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