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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第四分局於11月18日執行「署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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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11-17 22:51   更新日期: 2014-11-17 22:51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鑑於國內屢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傷,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高度重視,警政署為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頒訂1118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以冀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應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1026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將依法移送地檢署。

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 「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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