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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惡意違約,恐有懲罰性賠償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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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12-09 10:26   更新日期: 2014-12-10 07:45   天眼日報記者 蕭金瓶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蕭金瓶/新北市分享】

建商惡意違約,恐有懲罰性賠償金適用

轄內有消費者辛苦半輩子買了預售屋,眼見房子要落成交屋,建設公司竟把房子過戶登記給別人,事後建商既不讓消費者解約也不跟消費者和解,消費者非常無奈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申請協商,希望能依約將屋款要回來。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消費者表示其在100年12月間向某建設公司購買淡水區建案的預售屋,消費者於施工期間都按期繳款不曾拖欠建商款項,直到102年6月建案完工,消費者高高興興等著入住新屋,建商卻遲遲不跟消費者辦理銀行貸款及交屋,經消費者多次催告下,建商才向消費者說明該戶跟地主有糾紛在訴訟中。而建商在協商會中進一步表示,該建案是與地主合建,地主於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委託建商一起銷售,建商把地主戶賣給消費者,豈知地主眼見房價上漲即反悔不願意賣出,建商依合建契約將房屋過戶給地主,建商對於消費者感到很抱歉,希望消費者可以用換屋方式處理。但是消費者當場表示,建商要求消費者須用目前銷售價格去購買換屋的坪數差額,而非最初簽約的價格,以目前行情每坪都漲超過3萬多元,消費者根本負擔不起,整件糾紛是建商違約在先,卻要讓消費者承擔損失,對消費者顯不公平,拒絕了建商的建議,最後本案協商不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規定,消費者若因建商違約而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退還給消費者,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的15%作為損害賠償。此外,消保官也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消費者得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過失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而本案建商明知與消費者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卻於房屋完工後選擇過戶給地主,這種故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建議消費者循法院途徑解決,並向法院請求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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