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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土地移轉 如符合自用仍必須重新申請

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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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6-22 21:50   更新日期: 2020-06-22 21:50   天眼日報記者 軒安 / 新竹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軒安/新竹縣報導】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爸爸將房地贈與給住在一起的兒子,房屋使用情形沒變,全家戶籍也都設在裡面,一直以來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卻通知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讓陳先生感到相當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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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除了房屋使用情形外,其餘要件主要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標準來認定,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為限的規定,就是以申請時的土地所有權人來認定,所以,無論是配偶、親屬間贈與取得或繼承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人一旦變更,即使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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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沒變更,以後年度免再提出申請。但如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用途未變更,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期地價稅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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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如下: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11至414,421至42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111至11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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