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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祖祥律師呼籲:台灣的司法應該要有民主法治進步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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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7-09 01:09   更新日期: 2020-07-09 01:10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7月1日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於立法院舉辦「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與會律師陳祖祥提出兩個問題點:法院審級利益及法官迴避的問題、最高行政法院秘密分案的歷史問題,並呼籲:台灣的司法應該要有民主法治進步的樣子!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以延宕24年的太極門假案為例,指出致命的關鍵就在於:怎麼從一審到二審竟然都遇見同一個法官?甚至聲請再審又是她!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違反不利益禁止原則,違反審級利益。針對太極門假案,陳祖祥認為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完全被抹煞。行政訴訟不同於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只有兩個審級,而本案當事人只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兩個審級的司法救濟。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案件的受命法官是黃淑玲,表示黃淑玲法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時,實際上參與了個案的審判,只是在最後判決的時候,因為她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所以名字沒有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上;但並無損於黃法官已經參與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審判。而案件到了最高行政法院時,可以很清楚的看見黃淑玲法官落名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上。

另外一個衍生出來的問題,就是最高行政法院過去行之有年的祕密分案,當這個案件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當事人不會知道最高行政法院的哪個法官審查他的案件。實務上,當案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是透過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過程中當事人完全不會知道是哪一個法官負責審理這個案件。而最高行政法院過去都是採書面審理,所以也不會開庭。當事人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法官是誰時,就是收到判決書的時候,在這樣制度夾擊之下,當事人完全沒有任何機會去主張黃淑玲法官應該要迴避。人民只能很卑微地請求司法人員要有自覺,自請迴避。但在這個案件,承審法官完全沒有這樣的自覺,完全沒有意識到她已經參與了下級審的審判,應該在上級審的時候迴避。完全沒有!

陳祖祥指出,這個個案凸顯了制度上很重大的瑕疵,第一是法官迴避的問題;再來就是過去秘密分案,當事人沒有管道,也沒有能力去知悉在最高行政法院是哪幾位法官審理他的案件,最後這個案件就判決了。從太極門案可以看到因為制度的缺陷和司法人員自覺的不足,導致人民在案件上面的程序保障完全喪失。他認為,太極門案非常具有指標性意義,值得一直不斷的追蹤下去,並誠懇的呼籲司法人員,如果覺得我們是民主法治進步的國家,司法就應該要有民主法治進步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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