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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審下級審都同一法官判? 太極門稅務假案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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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7-15 01:56   更新日期: 2020-07-15 01:56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2020年7月1日一場在立法院舉辦的「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以延宕24年的太極門冤錯假案為例,探討為確保人民獲得公正裁決程序,法官有迴避義務或迴避制度,但是該案中黃淑玲法官既是事實審法官又是法律審法官,惹出重大爭議。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教授就指出,法官迴避制度是機關要確保程序正義非常重要的憲法上的涉及,不是法官個人可以做自主決定的。

全審審判包括參加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整個案子的評量過程等,都是參與全審審判的程序。黃俊杰表示,當發生下級審的法官晉升到上級審,並參與全審審判時,如果組織影響到裁判的公正性,法律上有設計一套制度,這是正常法治國家應該要遵守的。倘若未確定的判決,加上組織上的不公正,就是違背法令,人民可以提起上訴,但是法院如果自己沒有自覺去查證這些事情,而造成裁判已經確定,就當然構成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的事由。但,太極門冤錯假案非常不幸,不僅在上訴未確定前,或是到已經確定的時候,法官都不願意承認參與全審裁判,而造成被移送執行。

藉助德國稅捐通則中提到不當課稅的禁止,黃俊杰指出,不管在課稅處分形成時,或者在徵收的時候,甚至移送執行的時候,都有防範的措施。他認為,太極門案件目前已經移送執行署,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0條,主管機關在發現原處分有錯的時候,當然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自己撤回執行。此外,執行署也可以透過行政執行法第8條的職權來停止執行。黃俊杰感嘆,我國雖加入兩公約,但有效的權利保護卻沒辦法實現,政府談司法改革,如果連現存的法令都不能遵守,人民如何期待未來的改革能夠更加的精進。

法官迴避制度是國家各機關都要遵守的,不僅在行政程序法,在各級的法院組織,乃至於在立法機關,就涉及自己利益的事項都應該迴避。黃俊杰表示,已經有非常多的憲法解釋,包括從601號到770號,甚至連這個企業併購上面,如果有迴避的事由,都應該迴避,這是普天之下共通的法則。司法正義來自於司法本身的自覺!」他呼籲,希望國家能夠勇於改革,要謙卑為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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