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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稅照妖鏡」太極門假案的轉型正義

前大法官許玉秀:過去對正義的錯誤詮釋 現在要做正確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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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7-19 20:19   更新日期: 2020-07-19 20:19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被學者專家稱為「台灣法稅照妖鏡」、「法稅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假案,不僅是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24年來,更是司法、稅務、人權等領域專家學者深入探討研究的經典案例。7月13日太極門假案平反13周年紀念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單位,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民主國家的政治整肅案件探微−以太極門假案為例」國際論壇,30多位國內外專家學者提出法稅沉痾改革良方,呼籲政府平反冤案,杜絕假案整肅,讓台灣跟上保障人權、法治進步的國際潮流。

民國85年侯寬仁檢察官以假證據、假證人蓄意製造出太極門假案,國稅局未經查核,僅憑起訴書就開出80-85年6個年度的假稅單。96年刑案三審判決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無任何課稅問題。108年國稅局終於將80、82到85年度的稅單更正為零,獨留同性質的81年度未更正,甚至要違法強行拍賣!

納保法第1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應予落實

論壇第五場次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認為,從太極門稅務案件看來,太極門師徒是稅務案件被害人,被國家追殺了24年。從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轉型正義並不是政治追殺,而是過去對正義的錯誤詮釋,現在要做正確的詮釋。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強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應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期盼法官能引用納保法第1條第1項,特別能夠說明正當法律程序比所有的公法更要嚴格遵行。葛克昌認為,稅法中基本權的保護最重要的是資訊權,應該有很嚴謹的保障。所有國家的納稅者權利保護重心就在調查權、資訊權;協力義務只是降低稽徵機關的證明程度,舉證責任還是在稽徵機關,若違反協力義務還要處罰,就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從正當法律程序來看太極門案,就可以看出有多離譜,法律效果全部都搞錯了。許玉秀表示,關於租稅案件的憲法審查,在大法官任內開發出一個構想,將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詮釋為課徵租稅的正當法律原則的規定。租稅規範往往課人民以提供課稅資訊的協力義務,但國家掌握人民所有經濟行為的資訊,應提出資訊的是國家。這個案子一開始就處於弱勢,在國家控制資訊的狀況下,捏造資訊來課稅,資訊不對等。

人民追究國家無時效限制 國家追究人民才有時效限制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太極門案對法學界的重要意義是開發了很多以前想當然耳的問題,進而發現制度上的問題;以前覺得不須動搖或挑戰的,透過太極門案讓他一再省思。例如:因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告確定者,其再行救濟往往只有提起再審一途,但行政訴訟法第276 條於96年7月4日公布修正,增訂5年的時效限制,其是否合理?立法上固有其正當性,惟其忽略再審聲請人逾5年「不變期間」,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之正當事由,而有例外予以規範或於裁判中予以「合憲性限縮解釋」之必要。若採「國家係為人民而存在」理念者,大多是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以及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仍規定的「可變」規定即屬之。在裁判個案中對「不變期間」,予以「合憲性限縮解釋」,是法官責無旁貸之義務。許玉秀也認為,以法安定性支持時效的問題,沒有妥當性,不可能有安定性。國家如果犯錯,人民追究國家應該沒有時效限制;反之,國家要追究人民責任,應要有時效限制,因那麼大的國家機器,如果不是追究責任懈怠,或追究責任不合理而受到人民抗爭,怎麼可能辦不到?如果給了一定時間還辦不到,就要放過,不能再擾民。

審判官不能因為沒有法條 就拒絕適用法理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認為,贈與和學費的區辨異同之界線,確實必須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他指出,民法總則、債法總則乃萬法之母,民法第1條立法理由,審判官不能因為沒有法條,就拒絕適用法理,應該回歸正常生活上運作社交禮儀的道理來適用,不能夠認為任何一位的贈與款項行為均係學費性質。他認為這個案子要往民事走,民事凌駕刑事跟行政判決,因為刑事跟行政都屬政府高權,民法則是平權。

太極門81年度稅務假案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直指,國稅局當初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未經實質查核即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違法不實起訴書核發假稅單。不實違法稅單的毒果是長在刑事假案起訴書這棵毒樹上,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弟子敬師禮係屬贈與性質,不是補習班的學費,證明起訴書錯誤不實,毒樹已除,毒果焉附?且太極門遭無故羈押師徒均獲冤獄賠償,更證實刑事假案衍生的不實稅單,應依法撤銷。他強調,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亦屬錯誤,就是,怎麼能執行到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團體。108年國稅局就相同基礎事實之80及82-85年度之所得金額已全部更正為零,體現實質正義,太極門81年度稅務假案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並無期間限制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指出,現行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實務上,一直以判決確定作為理由,來迴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第128 條程序重開的裁量義務。但實際上,高等行政法院決議並未認為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予以撤銷,現行實務毋寧是過度解釋了法條文義,而限縮了人民及時獲得救濟的權利。以太極門的案件為例,國稅局僅根據檢察官侯寬仁事實認定錯誤之起訴書即違法課徵掌門人夫婦80到85年度綜合所得稅,80、82-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81年度綜所稅卻已確定,導致切割事實的認定結果。稽徵機關以案件已確定為由,拒絕撤銷 81 年度課稅處分。但法院的見解,沒有明確承認過既判力就不能撤銷違法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中區國稅局,認81年度執行應與其他年度為一致性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以符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意旨,可見法院其實也認為在相牽連案件中,行政機關不得以既判力當作藉口,做不一樣的處理。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並無期間限制。只要能證明是國家非法獲取該稅捐利益,國家自然沒有權利要求基於法律安定性而保有該項利益,就算經過再審5年期間的限制,仍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審查、自行撤銷。

官員私底下用「稅法江國慶案」稱呼太極門案,若聽任少部分人繼續把持公權力,你我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延宕24年的太極門假案絕非個案,多少人因為稅災自殺、家破人亡,含冤卻不敢伸張?稅災氾濫人民苦不堪言,更嚴重的是竟然還救濟無門!監督政府實踐保障人權的國家義務,有賴全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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