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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真辦 國家公權力凌遲24年不曾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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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7-25 23:05   更新日期: 2020-07-25 23:05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7月13日是法學專家稱之為「法稅照妖鏡」──太極門假案平反13周年紀念日,然國稅局依檢察官不實起訴書,開出的假稅單至今仍遭國家公權力凌遲24年。太極門假案不僅是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更是司法、稅務、人權等領域專家學者深入探討研究的經典案例。109年7月13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單位,於台灣大學舉辦「民主國家的政治整肅案件探微−以太極門假案為例」國際論壇,希望政府重視平反冤案,杜絕假案整肅歪風,落實真民主、真法治、真人權,讓台灣真正成為民主法治的典範,立足國際。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直指,從一開始國稅局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沒有任何調查或證據直接以起訴書當做發單課稅依據,不管是從程序正義,或者是從實質正義來講,這6個年度稅單都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沒有正當的法源基礎和依據。民國96年刑事法院三審無罪判決確定,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屬於贈與的性質,侯寬仁的起訴書是違法錯誤不實,無辜被告皆已獲國家冤獄賠償,國家也認為這是一個冤案,給予無辜的被告賠償!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最高主管機關教育部三度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國稅局怎可自行認定?用補習班成本費用率,來對太極門發單課稅?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要求稅捐單位國稅局對於敬師禮的所得性質,進行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的回函調查陳述都說是贈與,也就是百分之百都是贈與。蔡富強指出,81年度的判決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所做出違法的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也說81年度的法院判決不具參考價值。108年國稅局就相同基礎事實之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已全部更正為零,體現實質正義,太極門81年度稅務假案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指出,民法總則、債法總則乃萬法之母,民法第1條立法理由,審判官不能因為沒有法條,就拒絕適用法理,應該回歸正常生活上運作社交禮儀的道理來適用,不能夠認為任何一位的贈與款項行為均係學費性質。贈與和學費的區辨異同之界線,確實必須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他表示,國家高權違反實質正當法令,也就是沒有核課義務,沒有調查過程,沒有依據,沒有實質理由。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指出,由於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實務保守,一直以判決確定作為理由,來迴避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自行撤銷、128 條程序重開的裁量義務。以太極門稅案81年的核課處分,行政機關以當時已經判決過的理由主張說,已經有既判力所以不能撤銷。實際上,高等行政法院決議並未認為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予以撤銷,反而是行政機關推諉卸責,把這些事情全部都推給法院已經判過啦!現行實務毋寧是過度解釋了法條文義,而限縮了人民及時獲得救濟的權利。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治國家用法律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然而發生在85年的太極門假案,歷經第24個年頭至今仍未真正的平反,檢察官沒有依證據辦案,卻能升官發財,行政機關因獎金制度,官官相護,明知違法卻執意強行拍賣,一再違法。政府要有除錯機制,平反假案,撤銷違法稅單,停止違法強行拍賣,台灣要勇於真改革法稅,用良心來救台灣,國家才能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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