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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居交通事故肇因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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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06 20:26   更新日期: 2020-08-06 20:26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居交通事故肇因首位

分析台南市東區109年1-6月份受傷類交通事故肇事主因發現,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率高達25.9%,占了約4分之1,究其原因多半為駕駛人未具備行車路權優先觀念及搶快通行路口所致,而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是建立行車秩序,同時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依據現行交通法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違反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實務上行經路口除依號誌指示行駛外,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綠燈時行駛至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擊。

南警一分局為加深轄區民眾路權優先及安全行車觀念,本次特別與香格里拉臺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合作辦理系列交通安全講座,向飯店從業人員宣導行經路口欲轉向時,應提前駛入轉彎專用車道或依路口標誌二段式左轉,同時善用後照鏡觀察後方來車,於路口前30公尺處使用方向燈提醒其他用路人,養成禮讓直行車先行之交通安全觀念。

第一分局分局長鄭榮崑呼籲,行車「禮讓」並非老生常談,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用路時如能為他人預留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即可避免肇事,進而免除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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