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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獲後應先重新領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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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10 17:13   更新日期: 2020-08-10 17:13   府會記者 黃淑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淑美/花蓮縣報導】

失竊車輛尋獲後應先重新領牌以免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卻未及時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車輛失竊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辦理牌照註銷前一日。但若嗣後車輛尋獲,仍應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領新號牌,如未辦理,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失竊車輛尋獲後,務必向監理機關重領號牌,再行上路,方可確保個人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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