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不同機關徵收

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不同機關徵收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20-08-04 13:52   更新日期: 2020-08-14 13:55   天眼日報記者 王 萍 / 桃園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 萍/桃園市報導】

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不同機關徵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打電話或至稅務局申請補發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費單,民眾常誤以為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皆為稅捐機關徵收,實際上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由各縣市稅捐機關徵收,一般車輛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規費,每年7月份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對燃料使用費有疑問或需補發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請洽詢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