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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專家看太極門案:台灣政府嚴重違反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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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16 01:23   更新日期: 2020-08-16 01:2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近期在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中,呼籲各界檢視台灣人權需再加強之處。針對備受矚目的人權迫害案件──太極門假案,太極門弟子及聲援民團近日頻繁上街頭,陳情被國家假稅單綁架,面臨違法強行拍賣,行政院長口中保障人權的具體行動,受到各界關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觀察員李律師在7月13日台大論壇,詳述太極門假案中有五大面向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與憲法。

李律師指出,太極門案是台灣最嚴重的稅賦人權侵害案件之一,監察院(民國)94年將其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例,中華人權協會100年也列該案為重大指標賦稅冤案,102年兩公約國際審查小組來台審查,也特別詢問政府處理狀況,但太極門假案至今24年都未獲有效救濟。

李律師談到透過太極門案,假案衍生稅案的過程,以國際人權兩公約、中華民國憲法為指標,檢視台灣政府落實賦稅人權的成效,以及台灣法稅制度需加速改革之處。進而整理該案中,政府嚴重違反兩公約跟憲法的五個面向。

首先,政府侵害平等權、不受歧視的原則。兩公約明示自由跟平等是人權最重要核心價值,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僅有遭宗教掃黑波及,檢察官藉以起訴的6個年度(80-85)被國稅局指稱為補習班學費而遭課稅;而台灣武術門派、台灣數萬宗教團體,從未有因收受弟子敬師禮或任何宗教上師收受供養金而遭課稅者,敬師禮是武術宗教界的傳統禮俗,將太極門弟子敬呈師父的敬師禮認定為補習班學費課稅,明確違反公政公約第2及26條、經社文公約第2條與憲法第7條。

再者,政府侵害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教育部三度明確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刑事法院三審也判決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沒有任何課稅問題;國稅局更兩度在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課稅基礎一再被推翻。該案明顯由宗教掃黑而生,以租稅手段打壓師徒的思想信念與宗教自由。依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憲法第13條,及很多大法官解釋,強調個人的內在思想、信念、信奉的宗教,屬於絕對需要保障自由的範疇,國家絕不可施加任何限制或侵犯。

第三個面向,政府侵害文化參與權。太極門傳承古老氣功武術文化,以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並登記為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團體會員,長期以來掌門人帶領弟子參與國內外三千多場氣功武術之公益文化展演,深獲國內外各界尊崇與讚揚。國稅局卻把師徒傳承的情義,當做商業代價,曲解文化習俗及信仰,按照經社文公約第15條與第21號意見書,國家有義務要鼓勵、尊重、保護人民的文化參與權,更要立法保障文化權,但台灣完全背道而馳。

第四個面向,政府侵害公正審判的保障。81年度綜所稅的判決明顯違反公正審判,審理法官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停止訴訟,未待刑案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逕行判決,另原審法官也已在前審完成所有實質準備,已實際參與審判,卻未依法迴避,又擔任上訴審的審理法官,剝奪人民審級利益,嚴重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公政公約第14條與第32號意見書,人民有權由合格獨立無私的法庭來進行公正公開的審理權,顯然是自始無效的判決。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強調的,司法權應負積極的救濟義務,再審法官應可自行撤銷違法稅單。

第五個面向,政府違反國家有效救濟的義務。按公政公約第2條,國家應採取一切方法,包含立法、司法、行政、教育來實行有效救濟的義務。太極門師徒為了無中生有的稅務冤案,花費無數精力、財力及物力,耗費24年救濟,刑事早在(民國)96年判決認定無罪無稅,監察院98年認定國稅局有7項重大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又指出81年度的綜所稅是違誤裁判,「但國稅局卻無視判決,明知違法還執意強行拍賣人民財產,嚴重迫害民主憲政分權體制。」

李律師指出,本案20多年來,政府放任國稅局凌駕其他國家機關,完全違背國家應盡有效救濟的義務,國家各機關應就該案與相關制度上的缺失,進行檢討跟改善,也應修正行政訴訟再審規定中,種種違反人權之處,才是真正實踐救濟人民權利的義務。

「由此次台灣人權現況觀察報告發現,違反兩公約情形嚴重。」李律師表達遺憾,提到之前國際審查專家也曾指出,台灣政府機關治理,普遍缺乏人權為本的概念,也完全可從太極門稅務案裡印證,她表示,政策若沒有以保障人權做基礎,人權保障就不能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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