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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節稅有撇步 善用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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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21 17:47   更新日期: 2020-08-21 17:47   府會記者 李寶瑤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李寶瑤/花蓮縣報導】

地價稅節稅有撇步 善用納稅義務基準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民眾如果打算買賣房地產,請留意每年的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作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以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尚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把握節稅時機,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09年就可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次年才可適用,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分機182至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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