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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官動用公權力施壓報私仇?驚傳警察放話大規模逮捕法稅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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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10-02 20:37   更新日期: 2020-10-02 20:3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919日發生警察隨機抓人事件,一位六十歲志工媽媽在路邊舉海報聲援太極門,和平表達對行政執行官的疑問,被十多名員警強制帶往警局,漏夜偵訊,移送新竹地檢署,限制住居,數小時未進食及疲勞訊問,志工昏厥送醫。後續更驚爆新竹警察放話,將大規模逮捕法稅改革聯盟志工。921日多位聲援的學者專家、律師及法稅改革聯盟群情激憤前往警政署陳情。

言論自由為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公民表達意見是法定政治權利,不受任何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須擔心受到政府或他人報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該名志工媽媽與全台各地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在路邊以和平方式,對執行官員領執行獎金表達疑問,警察竟隨機逮捕,十餘名身形剽悍的員警將該志工圍住,強制帶回警局,抺黑志工侵門踏戶,甚至恐嚇若不認罪,兒子也會被抓起來。導致當事人極度驚恐緊急送醫治療,學者專家砲轟警方執法手段過當、無合法依據。

前來聲援的蔡律師指出,就在太極門土地尚未拍賣之前,執行署內部就已經要分績效、獎金,從今年32日新竹分署給士林分署公文上明白寫「擬請士林分署登打績效,並回饋本分署(新竹分署)二分之一。是否同意?恭請裁示」就可以看到,行政執行署確實拿獎金,無可否認;既然主任執行官李貴芬有領獎金,人民當然有權去質問,到底領了多少?這有涉及恐嚇罪、誹謗罪嗎?為何可以當場逮捕?!

蔡律師抨擊,警察機關應獨立執行職權,縱使行政執行官提出告訴,也應比照一般人民,先提出告訴狀,把人事時地物都寫清楚,而不是任意動用執行官的特權,要求警察去現場隨機逮捕,更不應要求地檢署檢察官漏夜偵訊。

「地檢署不應漏夜偵訊,竟然還限制住居!」蔡律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涉及重大犯罪(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羈押的必要,如有串證、串供之虞,沒有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會逃亡等,才可做如此要求。志工不過路邊舉牌,就要逃亡嗎?檢察官要求限制住居非常離譜!

蔡表達嚴正譴責,行政執行官及新竹地檢署,不該濫用公權力,讓人民被恐嚇、心生恐懼,用公權力戕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嚴正要求法務部將本案例列為檢討事項。

在現場聲援的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痛批,「919日發生這樣的事件,讓全台灣警察都蒙羞,不僅將兩公約踩在腳底,還把中華民國憲法踩在腳底!」國家公權力被濫用,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志工媽媽做出這麼大的威脅、恐嚇和違法逮捕。「821日新竹分署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苗栗山區的土地,違反程序正義、比例原則,人民對主任執行官李貴芬提出疑問,有什麼不對?」

連福隆指出,人民的反抗權、要求權、行政立法司法公共事務的參與權是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民遭到抄家滅門式的沒收財產,有反抗權。人民有要求權,要求人權、民主與法治。人民有參與權,對於行政、立法、司法有不對的地方,人民可以隨時拿牌子,參與國家公共事務。

警察最容易保障及實踐人權,可是也是最容易破壞人權,連福隆要求「警政署硬起來,對於違法的所長、分局長,叫他們下台,以謝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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