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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春節期間交通安全宣導《行車不當低頭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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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02-08 10:08   更新日期: 2021-02-08 10:08   警消新聞 謹麗 / 宜蘭縣 報導  

【警消新聞謹麗/宜蘭縣報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車輛在停等紅燈或塞車,都包含在駕駛人「從開始駕駛車輛至到達目的地」的整體行駛過程中,仍屬於「行駛於道路」的狀態,依規定不能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無論是打電話、傳Line、看影片、使用任何應用程式等都屬於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呼籲民眾行車時切勿當低頭族滑手機,保障你我的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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