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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國稅局資深稽核黃坤光:太極門案是檢察官栽贓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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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02-23 23:21   更新日期: 2021-02-23 23:2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2021220日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暨二二八事件紀念日前夕,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2個民間團體,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以二二八公權力濫用之反思為題,檢視台灣的法稅正義。專責逃漏稅大案的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以「法稅228」的太極門案為例,指出太極門案確確實實是非法課稅,當然就要還給人民,不管是法條實體都不是真實的,用非真實的給人家課稅處罰,絕對是違反租稅法律,沒有所得稅實施國家的政府會有這種現象。非法課稅不自動撤銷,他建議去提告。而檢察官沒有查到金流,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根本就是栽贓枉法。

「有這種人家都還沒有申報,就查人家有逃漏稅?」黃坤光指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綜合所得稅,必須年度結束後才有,而太極門被辦的案子是80-85年共6 年度,按理85年的所得稅必須在863月底以後,才能去調查人家有沒有逃漏稅,但奇怪,原來851219日查,他就說有逃漏稅,光是年度就不對啊!

黃坤光表示,所有金錢犯罪,必須查獲犯罪金流,沒有查到金流,光說都是現金,但沒有證據,就不能給人家起訴、判刑。但太極門案851219日搜查到兩本存摺共61萬,第二天的報紙說太極門師父有詐欺收入和補習班的所得31億,是將61萬乘以五千倍,剛好是31億?寫小說也不能這樣推論,事後所謂證據,絕對是在1220日以後做的,根本就是栽贓枉法。另外,檢方出來呼籲成立自救會,證據是公訴的檢方加入的,哪有這樣的事!簡單說就是檢察官個人好大喜功,法務部會用這種方式培養檢察官嗎?不可能。黃坤光質疑,查稅能憑空想像就課稅處罰嗎?財政部稽核組成立三十多年,專門查大額逃漏稅,一人一年查的金額可能是三千萬,結果用這種沒有所得卻被推論課稅,假設太極門案這種模式的稅可以收,還需要國稅局?就找幾個這樣的檢察官就夠了,看誰有錢,就栽贓。黃坤光表示真的想不透,為什麼我們的法學教育,檢察官養成,會事先斷定再事後補證據課稅、再偵辦起訴;經過法院判決無罪無稅後還硬ㄠ,整個法律制度可以讓法務部這樣下去嗎?

黃坤光表示,太極門案子就是計算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今天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要有自省能力,非法就是非法,不能這樣不去處裡,整個法治都被法務部破壞了。如同他在「捍衛租稅正義、保衛納稅人權」書上108頁所寫,一個稅務人員非常態課稅,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與大法官解釋的功能,而至租稅公平正義都無以實踐,談何民主法治、依法納稅和司法改革?正是太極門案的寫照。他強調,太極門案已經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司法三審確定都說太極門師父的所得是弟子的贈與,是屬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的免稅所得,結果檢察官製造假證據,胡亂興訟,國稅局照抄核定,居然說到現在還留有一年(81年度),還在課稅和執行,而它執行的財產並不僅是8085年的所得,而是以前就取得的財產,由此更可證明它是用非法課稅,來執行他們自認是犯罪年度的財產,原來他核定的那些漏稅、詐欺所得完全都是虛假的。

黃坤光指出,大法官一再解釋,租稅構成要件都要在稅法的母法裡面明定,其他財政部施行細則、查核準則、解釋函令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都不能對租稅法增減、創設或比照適用。多少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都已經講了,為什麼到現在行政執行署還可以去執行?國稅局不承認錯誤,它是非法課稅,法律效益何在?以前有圖利國庫罪後來被刪除了,但現在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因為法院領公餉的,難免還是官官相護,真正要處罰違法官員時都沒有作為。

稅法規定得很清楚,不是所有逃漏稅都是犯法,要判刑的就只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謂不正當方法,而財政部(民國)95年的解釋函令列足7款的,查到有這種情形,才要移送地檢署偵辦。黃坤光表示,而太極門案這七款中都沒有,檢察官怎能辦?太極門案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若有自省能力,換個角度思考,是因為公部門不照法律做事,人民無法救濟繼續被非法課稅下去嗎?因為有太極門的冤屈未解,引伸出來太多查稅機關首長沒有查稅經驗,不知道什麼叫逃漏稅,會計學沒學到通的,結果推估課稅,所以才會有那些冤錯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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