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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台灣民主法治 專家學者呼籲政府重視司改 取消再審五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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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03-11 23:41   更新日期: 2021-03-11 23:4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要如何在台灣落實民主、自由、法治,務實保障人權呢?123日世界自由日當天及國際教育日的前一天,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舉辦「從良心教育談民主自由之落實」論壇,邀請專家學者透過太極門案件等多起冤錯假案的探討,提出相關建言。其中前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呼籲執政黨與在野黨都要重視司改,輔仁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教授吳志光則認為行政法的再審制度應該像刑事訴訟法,取消五年時間限制,以維護人權。

邱榮舉表示,像太極門這種政治案件,早在五、六十年前就發生,他舉出兩個校園政治案件,一位是學校的創辦人,另一位則是教育界優秀的博士僑生;學校創辦人被官方用税逼迫,同時遭到謠言汙衊,最後學校被別人接收。另一位博士僑生,在宗教學校任教,因為不配合做違法事情,受到所長及另外三個牧師的污衊、霸凌,人權被迫害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解決,因為對方有錢有勢,她只是老實的教授,有苦說不出,最後忍無可忍,才對外求救。

「類似這樣的校園政治事件,有360多個。」邱榮舉指出,要落實民主自由法治,要從良心做起。他很感慨,覺得政治迫害好像傳球遊戲,從過去傳到現在,到太極門案,到陳青旭案件,都沒有改變。「台灣的民主人權、自由、法治跟過去來講算進步很多,但是法治方面風氣差。」邱榮舉認為,執政黨、在野黨都須要重視台灣司法的改革,保護教育者的人權,平反過去的冤案,讓教師能夠好好的在學術做貢獻,教育出有良心的人。

當人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該怎麼辦?就是要「提再審」。而台灣的行政訴訟的再審制度卻受到五年時效及新證據的限制,往往一個案件即使有新的證據,也會因為時效超過五年而無法聲請再審,侵害人民的權益,違反憲法對人權的保障。

吳志光表示,刑事訴訟法基於刑事正義、冤獄平反與人權保障,故刻意未設再審期間;甚至刑事訴訟法第423條還有更進一步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也可以提起再審,他例舉蘇炳坤案件,表示即使在總統赦免後,提出再審也獲准,最主要的是要真相與公道。且行政救濟事件主要係人民面對公權力行為之侵害,所以在制度設計上的理念應該要比照刑事訴訟,比較貼切,以保障人民思想、財產及言論等自由。因此,他建議政府應重新思考行政訴訟再審或程序重開,是否要受五年期限的約束?

他認為檢討再審期限是有必要的,以太極門為例,刑事判決確定無罪,且所有年度也都沒有稅的問題,只有(民國)81年度有税的問題,顯然是不合理的,卻礙於五年期限原因,不能提起行政程序訴訟再審或行政程序重開,嚴重妨礙人民權利的維護,尤其該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時,不應該由當事人承擔。

吳志光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三項的新增,讓他看到一線生機,認為體制並非不能撼動。他指出保障人民權利,有時不用修法,只要改變觀念就可以了,例如行政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可以就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但書,為合憲性限縮解釋,讓不可歸責事由不受五年期間之限制。他表示對人民而言,針對確定判決,最快速保障權利的方法不是再審,而是行政機關從善如流,直接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去處理。

邱榮舉教授把冤案分為AB兩個部分,A代表受害者的處理方式,B則代表加害者的處理方式。他以基隆陳青旭的案子為例,受害人陳青旭因為交通罰鍰沒繳,導致官商勾結把他的透天厝拍賣掉,後來經過教授們聲援,結果把房子救回來了,受害人損失的部分保住了,這就是A;但加害人卻沒有被懲處,所以B就沒有辦理。就太極門這件案子而言,邱榮舉表示,AB兩部分都應該要被處理。他也呼籲政府務必要司法改造,這兩個案子都必須要處理,也呼籲受害人一起要求政府處理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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