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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失聯不驚慌,依法通報切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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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04-15 20:51   更新日期: 2021-04-15 20:51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 櫻/台南市報導】

移工失聯不驚慌,依法通報切勿忘!

疫情期間,失聯移工的是否成為防疫破口的議題也備受重視,黃市長偉哲除呼籲必須尋合法管道聘僱外國人之外,也提醒有聘僱移工的雇主,若發生移工連續三天失去連繫的狀況,記得要和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辦理失聯通報事宜,並善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掌握移工查獲及出境資料。

依據臺南市轄區109年統計資料,至109年12月止,本市移工總人數為6萬934人,其中1~12月失聯通報數共計1,584人,行蹤不明移工之工作類別以產業類1,092人(占69%)為主,社福類492人(占31%)次之;國籍以越南籍1,097人為主(占69.26%),其次依序為印尼籍416人(占26.26%),泰國籍41人(占2.59%),菲律賓籍30人(占1.89%)。王局長鑫基表示,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移工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往往不知所措,有的求助於仲介公司,有的直接去當地警察局報案。其實,若所聘僱之移工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須於3日內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缺一不可,若雇主未於移工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雇主雖知要以書面資料通報,卻不知其相關日數之算法,恐因通報逾期而觸法。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移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換句話說,當移工有上述情況,雇主即應於移工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倘若通報之第3日(最後1天)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1日。舉例來說,如果移工於110年4月6日(星期二)失去聯繫至110年4月8日(星期四)都未歸,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則應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前通報。

此外,為利雇主掌握移工是否已經遭警政單位查獲、離境,可善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輸入移工護照號碼查詢移工之「查獲日期」及「查獲出國日期」。勞工局亦提醒,若移工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的情況,若雇主或仲介明知移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以通報失聯者,恐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150萬元罰鍰,且如果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之內容時,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建議雇主、仲介在通報失聯移工時,應先確實做好查證,莫因一時私心誤觸法網、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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