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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角逐檢察長 卻意外扯出辦案違法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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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04-25 23:55   更新日期: 2021-04-25 23:55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法務部16日公布6名新任檢察長人選,日前此一人事案選任名單中赫見備受爭議的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過往擔任檢察官的辦案紀錄再度被攤在陽光下檢視。 侯寬仁曾因承辦如周人蔘、雲林廢土、太極門以及馬英九特別費等數起矚目案件而聲名大噪。然而,這些案件歷經多年訟累後,被告多獲判無罪,而許多無辜被告卻因此失去家庭、人身健康、前程,甚至是寶貴的性命。侯寬仁受到爭議的辦案手法曾多次被媒體報導,連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出侯寬仁在太極門案偵辦過程有八項重大違法。然而負面新聞不少的侯寬仁,卻主動報名參與檢察長角逐,許多法界人士認為台灣檢察制度,應該拔擢績優的、保障人權的、人品很好的,而績效不良有問題的淘汰,而且要嚴懲,不應該黑白顛倒、不明不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法務部應注意列名的檢察官,其中最有名就是現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過去被稱為「司法藍波」,從他過去辦的大案如周人蔘案或是太極門案件,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甚至太極門案還公開偵查細節,連最基本的法律原則都沒有遵守,他更涉及筆錄不實,在訊問被告時,有誘導及逼供問題,亦受到監察院糾正,顯現缺乏專業。案件經過10年無罪確定,但侯寬仁卻沒有受到懲處。如果他當選檢察長,是否是告訴其他檢察官都可以跟著照做?

太極門在民國85年遭侯寬仁違法偵辦起訴,而受刑事、稅務之雙重夾殺,太極門師徒的宗教、信仰及文化自由和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均遭嚴重迫害。刑案纏訟逾10年後太極門最終不僅獲判無罪,且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紀錄的首例,而遭違法羈押之太極門師徒四人全數更獲國家冤獄賠償,證明該案自始即為冤案。

監察院91年調查詳列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中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監察院並將此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

然而當此一懲處公文到法務部後,法務部竟表示「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且推給高檢署「重行調查有無違法」。擔任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的蔣瑞琴指出,96713日太極門獲三審無罪判決確定後,法務部、高檢署卻以追訴侯檢時間點從866月其行為時起算,96618日即已逾10年之懲處時效為由,聲稱無法究責。然高檢署在961030日、1217日,97222日、36日持續傳訊掌門人夫婦及弟子陳調欣等人進行調查,法務部更在97311日發函表示仍在調查侯檢的違法,顯見「時效屆滿」乃規避懲處的託詞。蔣瑞琴主張侯寬仁懲處根本無時效問題的原因有三:

()監察院在91年將侯檢察官移送法務部懲處,懲戒權也已經發動,而進入行政究責的階段,就不再有逾期未追究的問題。

()86年至今,侯檢察官對太極門師徒的迫害未曾中斷,國稅局仍引用25年前被廢棄的侯寬仁之不法起訴書資料強徵課稅,甚至違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行拍賣太極門弟子修行道場預定地,強行收歸國有,顯見迫害至今仍未結束,10年時效根本不應起算。

()依羅馬規約第29條之規定,戕害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例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擔任法院院長時不當接受招待的彈劾案、36年因政府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的228事件的賠償、85年江國慶案件的賠償,都超過10年懲戒時效的限制;甚至距今已逾70年的納粹大屠殺事件,德國至今仍對多位已屆高齡之當時迫害者判刑。因此不法官員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權之重大侵害,中外皆無任何懲戒時效的限制。

蔣瑞琴指出,太極門案於98年獲國家冤獄賠償,受害事證明確,侯寬仁應依法受到懲戒。然其至今不但未受任何懲處及國家求償,反而一路高升至廉政署副署長。檢察官濫權違法及法務部未依職權懲治,不僅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更嚴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侵害國家民主法治、傷害人權。法務部應立即將侯寬仁撤職查辦,以彰顯憲法監察權及權力分立效能,並保障人權、維護人性尊嚴,進而捍衛宗教信仰及文化自由,還給太極門師徒應有之清白與公道,更是導正社會風氣的最佳契機。

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表示,整個太極門案裡官員違反的法條有41種法律,總共272條法條。其中,侯寬仁總共犯有21種法律,147條法條,違反法律數佔了51%,違反的法條數佔了54%,不僅犯行重大,違反科學辦案,辦案素行不良、不知反省改正、從不道歉,不適任檢察官應該被淘汰。

新竹市議員田雅芳也指出,監察院這尚方寶劍依職權糾正,但面對侯寬仁檢察官有不符證據法則、濫權違法等多項缺失,寶劍出鞘,法務部卻未予懲處,眼睜睜令司法道德淪陷為迫害人民之利刃。在檢察官濫權,監察體系無作為之下,台灣冤獄賠償法,已令台灣賠了十幾億,卻不見有違失的檢察官為其負責。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強調,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必須要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對於監察院認定有違法、失格者,則應該謹慎選擇。

前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也表示,從憲法、人權、法理情來探討台灣檢察制度,應該拔擢績優的、保障人權的、人品很好的,而績效不良有問題的淘汰,而且要嚴懲,不應該黑白顛倒、不明不白!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表示,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獨立,獨立的核心在良心,司法若沒了良心就只是迫害人民的工具。侯寬仁就是迫害太極門,典型沒良心的檢察官;法務部今年要新補六位檢察長,侯寬仁居然還去報了名。他呼籲,不要讓侯寬仁去當檢察長,不然會帶壞司法風氣;期待未來的國家不再有欺民之政、法度之昏、貪瀆之恥、良民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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