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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

之憑證也能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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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1-28 19:54   更新日期: 2022-01-28 19:54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日前有小規模營業人來電詢問,因進貨而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查定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查定銷售額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之範圍內扣減,如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係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110年第4季按1%稅率課徵之營業稅額計新臺幣(下同)2,400元,該期間因進貨取得之進項憑證稅額計3,000元,如乙商號於111年1月5日前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報,則可扣減之稅額計300元(3,000元*10%),故乙商號110年第4季營業稅額為2,1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未依前述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或有取得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及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得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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