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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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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2-09 21:45   更新日期: 2022-02-09 21:45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自動販賣機

類別

機器功能

開立發票規定

輔導期

辨識貼紙

食品、飲料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111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法自行列印發票

(機器於11111日後取得)

112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1/12/31

紅色標示貼紙

無法自行列印發票

(機器於1101231日前取得)

117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6/12/31

黃色標示貼紙

停車場收費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111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法自行列印發票

112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111/01/01-111/12/31

紅色標示貼紙

其他【註】

自動販賣機

已可自行列印發票

11111日起

逐筆開立發票

無法自行列印發票

(1)核定使用發票:

收款時依實收金額彙總開立發票

(2)核定免用發票:

依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由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10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1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下表加以說明: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若採用的販賣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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