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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

,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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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2-24 10:50   更新日期: 2022-02-24 10:50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應開立免扣繳憑單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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