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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家:「絕對沒有無證據的推論課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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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3-30 23:58   更新日期: 2022-03-30 23:58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世界爭端的根源來自於人權的侵害, 3月24日響應聯合國「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論壇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由經濟學、商業會計法、所得稅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檢視太極門被非法課稅,政府必須「面對真相,維護人權落實轉型正義」。

黃坤光表示,於民國63年由調查局科長轉任為財政部稽核組專責查核各種變動稅目之大額逃漏稅,遵守長官諄諄教誨,查核逃漏稅準用刑事證據法則,絕對沒有無證據的推論課稅處罰。他以司法辦案,「必須刑見跡具,令人確信不疑者方可相當,罪在疑心,未可輕斷」,否則誤判成冤,不可不慎!他沒想到40年後卻出現了製造假證,構陷人民入罪,視人命如草芥之侯寬仁檢察官。

黃坤光依32年查審經驗,說明有實質高額收入者,雖會用不同方法規避高累進稅率稅額。但以億計之收入,必有收入對象及金流。而無所得卻被國稅局以空想收入計算不能實現所得課稅,顯然違反經濟學、會計學及所得稅產生之學理及法理,這不是依法課稅,而是以稅為名迫害人民,沒收被害人不能實現所得以外之原有財產,顯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

黃坤光指出,收入為計算所得之本數,如有短、漏報收入,國稅局查審人員應先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如不能提出非短漏報反證,則短、漏報收入致短、漏報之稅額應裁處罰鍰;成本費用則應由納稅義務人先舉證,查審人員再提出虛增之反證,虛增數額剔除後增加之所得稅額亦應裁處罰鍰,若申報收入與其成本費用無法勾稽,則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無罰;若小規模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無金流證據之查定收入,其所得補稅不罰。

民主體制下 文官須依職務權限及職能專長作合法行政處分,黃坤光表示,若無權限人員越權處分,或雖有權限但處分之法律主體、客體、適用法條有一錯誤,該等處分都屬"法外治理",自始無效,如果有效就非法治,也無需立法院了。

孟子「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若台灣真正施行民主法治,不該有政治整肅及信仰迫害情事發生。黃坤光表示,想不到太極門案至今已25年,治國者又多為法律人,民主思想卻跟不上2千多年前之先賢,此案具有多項空前絕後之特異,至今卻尚未平反,實為台灣民主法治之諷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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