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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

,可免罰?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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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3-31 22:32   更新日期: 2022-03-31 22:32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A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營業虧損,事後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該漏報所得額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是否無需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3,000,000元,嗣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利息收入6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利息收入,全年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該短漏報所得額60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120,000元(600,000元20%)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甲公司於查獲後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48,000元(120,000元0.4倍)。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之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在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而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避免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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