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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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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3-31 22:33   更新日期: 2022-03-31 22:33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邇來,民眾反映購買整組分離式冷氣機時,商家僅開立室外機銷售金額的發票交付民眾,向國稅局申請「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而實際付款金額高於發票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於結帳時,營業人應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之銷售額。舉前揭民眾反映的案例來說,整組分離式冷氣機應包括室內機及室外機合計的銷售額,倘若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亦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銷售貨物或勞務有上述短漏開發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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