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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公權力之執法者應存乎良心 以民為本良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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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4-03 23:21   更新日期: 2022-04-03 23:2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法國文學家雨果曾說:「對人民來說,惟一的權力是法律;對個人來說,惟一的權力是良心。」手握公權力之法律執法者,是否能遵守法律之規定,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真的是只能存乎一心,即自己「良心」。4月1日是世界公民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5個單位在臺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2022年世界公民日暨國際良心日-以民為本良心行政 法稅改革論壇(https://reurl.cc/8WEkx7),各界司法、稅法專家學者提出建言,呼籲政府落實「人權保障」、「言論自由」、「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當性與程序正義」讓人民生命財產獲得保障,人民言論得以自由。

論壇第三場由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擔任主持人,他本身也是太極門刑案二審法官,他談到,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是一個名揚國際、發揚傳統武術非常知名的武術團體,國內外都有美譽,為了太極門案花了太多人力、物力。掌門人為了國家的經濟正當發展,爭取人民權益的保障,爭取正義,不願意妥協和稀泥。政府應以民為本,良心行政,利國利民,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不要裝聾作啞,鴕鳥心態,對訴求充耳不聞。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談到,新的憲法訴訟於今年1月4日實施,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除審理先前制度已有的各項憲法事務外,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已儼然成為第四審法院,可以直接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管轄法院,將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全是疊床架屋,弄一大堆門檻,限制人民訴訟權等以官為本,是開人權的倒車,更違反以民為本。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引用中國成語故事「葉公好龍」,指古人葉公以喜歡龍聞名,但真龍下凡到他家,他卻被嚇得面無人色,隱喻司法人在野時整天罵司法不獨立,等他掌權卻唯恐司法真獨立,唯恐不能掌握司法。提到偵辦太極門的檢察官,袁從楨的感觸就是司法官真的要溫柔謙虛,千萬不要自以為是正義之神。看到影片裡侯寬仁檢察官說他從一個人的眼神就可以判斷是否有犯罪,袁從楨想到漢朝有一位皇帝的鷹犬級的官,為了要將一位誹謗皇帝的官置於死地,但卻查無實據,最後竟然回報皇帝:我沒有聽到他誹謗,當時他嘴巴微微動了一下,好像在講壞話,這個誹謗叫做腹誹,最後以此把他處死刑。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表示,行政機關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把太極門假案撤銷,這是最簡單、最容易的,但問題是他們不願意做!他建議稅法如果超過八年,就可以不要再追了!因為它是牽涉到財產。他建議可以考慮太極門平反條例,修正行政訴訟法,放寬再審的規定,國家公權力的錯誤不應有期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應該放寬,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規定應可適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80到85年度通通是一樣的情形,80年、82到85年〈更正為零〉就可以作為81年的再審理由,把它明定在平反條例裡面,立法通過就解決了所有的問題。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談到,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人民申請時都被駁回,因為行政法院主張人民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只能要求行政機關去糾錯、認錯自我打臉。而行政救濟有再審五年以及新事實新證據的限制。他提到,其實回到人民訴訟權保障,人民為什麼會一直提出再審,有時候是原審法院就是虛應故事,並沒有實質去審究人民提出來的證據,也沒有去認真調查,這都是在太極門案子裡面看到一些端倪,因此他認為如果要做合憲性解釋,為了人民訴訟權保障,就應該不要斤斤計較去限縮人民權益,而是看法院是不是實質上是有效的審理,抑或只是對原處分機關的說法照單全收就難以服眾。吳志光也建議太極門案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來撤銷,由財政部長承擔政務官的責任來解決。

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表示,太極門的案件雖然到現在沒有完全平反,但是中間有好的發展是源自於刑事無罪,是源自於法官,80到85年除了81年以外,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也都更正為零,這也是源自法官。所以他還懷抱樂觀認為,他在這場論壇上聽到雖然這麼多資深的退休司法官看到現有體制仍有很多缺失,但是也代表了他們在這樣的體制底下,還能堅持自己的審判獨立更加難能可貴。他期待最高行政法院維持著之前為納稅人保障的一個角度,應該以民為本,不再以官為本。

王健安談到稅捐稽徵法去年完成修法,他稱修法的取向叫做「關門」,其中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三項,就算撤銷原處分,可是還有時效不完成的問題,表示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後,他在撤銷後一年內是時效不完成,代表稅捐機關可以繼續課稅。另外稅捐稽徵法第28條,雖然行政程序法規定沒有請求權,然而實務上卻是眾說紛紜,大家可能只關注到可能期限縮短了,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從沒有期限變成15年的期限;可歸責於人民的5年變10年期限,但是大家可能沒注意到,他明文加註了一個條文,如果你經過行政法院的實體判決就不能走第28條,反而對當事人更不利,他認為這是目前體制上可以去挑戰的問題,也希望修法朝向對人民更有利的方向。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談到,以指標性太極門案例,部分弟子遭到侯檢察官放話偵辦並簽分為被告,卻不積極調查結案,讓當事人飽受身心煎熬。她談到,在起訴拖延近一年後突然有28人對當事人提起自訴,讓侯檢察官得以順利併案解決積案,又不會打臉其在媒體的放話。然而自訴案自訴理由及資料卻是荒謬連連,匪夷所思的烏龍自訴,如自訴人根本沒有提起自訴案;自訴狀完全是憑空捏造,自訴狀均未親簽,而以相同字體刻章代替,自訴人姓名也錯誤連篇等;自訴人到庭稱沒有委託他人提自訴等等,以上無端自訴,只為終結侯檢察官手上之未結案件,然卻徒然讓司法耗費三年十月之審理調查!

黃麗蓉進一步談到,侯檢察官因偵辦太極門案件過程嚴重違法濫權,遭監察院91年調查報告,詳列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並將本案列入94年1月7日刊印「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法務部不但未懲處,嗣後竟再將侯檢察官高升至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今年又調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擔任所長,對於我國人權、監察院及上萬受害甚深的太極門師徒而言,真的是「重大人權保障」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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