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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案例1(適用綜合所得稅)

案例2(適用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

案況

甲君於1001月購入A自住房地後,於1103月出售,售價為500萬元,其中屬房屋價款200萬元,土地價款300萬元,1111月以配偶名義重購B自住房地總價400萬元,其中屬房屋價款150萬元,土地價款250萬元。

甲君於1051月購入A自住房地後,於1103月出售,售價為500萬元,已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30萬元,1111月以配偶名義重購B自用住宅房地400萬元。

可否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稅款

不適用。

因重購房屋價款150萬元小於出售房屋價款200萬元。

適用。

可退還稅款=24萬元

30萬元X400萬元/500萬元)〕

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請

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應注意其適用條件及退抵稅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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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4-06 22:18   更新日期: 2022-04-06 22:18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稅目

綜合所得稅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

法令規定

  1.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
2

  1. 財政部77118日台財
稅第761151061號函

  1. 財政部1081118日台
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

  1.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2.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
報作業要點第20

適用範圍

出售房屋屬應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之房屋及土地屬應列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之房地。

適用要件

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退(抵)稅計算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

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計算扣抵或退還稅額。

重購房地持有期間限制

重購之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違反者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

出售及重購相隔時間

2年內。

出售及重購先後順序

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適用。

所有權人限制

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房地,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房地亦可適用。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規定,適用上有何不同?

該局以表列方式彙整說明二者異同之處:

該局舉例說明退(抵)稅額之計算方式: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時,應檢附出售及重購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收付款之資金流程及設有戶籍之證明等相關文據,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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