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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如兼具銀錢收據 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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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4-08 13:37   更新日期: 2022-04-08 13:39   府會記者 李寶瑤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李寶瑤/花蓮縣報導】

租賃合約如兼具銀錢收據 應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如國稅局審核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務局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於租賃合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按收取金額的4()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查核時發現漏貼補稅並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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