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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小常識報乎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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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4-21 21:22   更新日期: 2022-04-21 21:22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案例1

案例2

申報戶成員

雙薪家庭扶養

2名大學子女

雙薪家庭扶養

2名大學子女

所得總額

900,000

基本生活費總額(A)

(每人19.2萬元)

192,000*4

=768,000

192,000*4

=768,000

基本

生活

費比

較項

目合

計數

(B)

免稅額(每人8.8萬元)

352,000

352,000

一般扣除額

標準240,000

列舉30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0

50,000

0

0

5,000

0

50,000

0

0

5,000

小計

647,000

707,000

基本生活費差額(C)

(C=A-B,小於0則以0)

121,000

61,000

應納稅額(稅率5%)

(900,000-647,000-121,000)*5%=6,600

(900,000-707,000-61,000)*5%=6,600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民眾常對「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對稅額沒有影響」「增加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後,為何稅額並未減少」等問題表示疑惑,事實上這可能是「基本生活費用」所造成的影響。

該局指出,財政部去年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92,000元,民眾今(111)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申報戶人數(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乘以192,000元等於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範圍內是不課稅的,故若基本生活費總額高於比較項目合計數(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加總)其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免予課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要比較項目合計數不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均會透過基本生活費差額來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且稅負相同。

該局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均為900,000元為例,表列兩種狀況說明。案例1與案例2的申報戶成員相同,基本生活費總額均為768,000元,案例1採標準扣除額240,000元、案例2採列舉扣除額300,000元,比較項目合計數分別為647,000元、707,000元,均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其差額各為121,000元及61,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故在前揭情況下,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當年度的應納稅額均為6,600元。今年5月申報期將屆,民眾可以試算看看是否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減除,減輕稅負。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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