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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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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4-26 21:29   更新日期: 2022-04-26 21:29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無須辦理結算申報,惟若在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務必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查定課徵營業額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計入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若其屬查定課徵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以實際營業額併計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以免因短漏報營業收入遭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以經營冷飲店為業,110年1至3月為查定營業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8萬元;嗣於同年4月起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4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250萬元,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應申報304萬元(18萬元*3個月+250萬元)。倘甲商號,經國稅局調查發現110年1至3月實際營業額為59萬元(已高於查定營業額),甲商號110年度營業收入應申報為309萬元(59萬元+250萬元)。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次年度申報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將屬查定課徵營業稅期間之營業額併計入營業收入,以免因疏漏而遭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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