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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影響,所扣稅款得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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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5-06 21:56   更新日期: 2022-05-06 21:56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案例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甲公司(扣繳義務人陳先生)於111510日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原申報繳納期限為111519日,陳先生在111518日被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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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面案例,陳先生後來在11167日又因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該隔離治療於111617日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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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近日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財政部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於111426日發布公告,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同年5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因此,在這段期間內如有應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別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可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原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31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51日至5月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此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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