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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

,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不因此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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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5-09 21:16   更新日期: 2022-05-09 21:16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繳款書,如不服所核定之金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繳款書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救濟程序。

該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稅款,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間為原繳款書繳納期限或延期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該局表示應以原繳款書繳納期限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甲公司繳納期間為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10日,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2個月至111年6月10日,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核定繳款期間屆滿日111年4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4月11日至111年5月10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6月10日之次日起算。國稅局再次提醒,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不因此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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