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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逸南:稅法還存在戒嚴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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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5-10 22:37   更新日期: 2022-05-10 22:3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5月9日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即將展開。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法稅改革聯盟等民團於8日共同舉辦「人權兩公約落實現況」論壇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我們所要的不是表面的書面審查,而是要實際落實人權保障的成果,例如稅法上至今還存在著很多戒嚴的元素未去除,希望審查報告中能被注意。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人權學者專家5月9日到5月13日來台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對話審查會議,將可督促我國在人權保障的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進一步積極研議改善及精進行為,朝向人權立國的目標前進,具有重要的意義,陳逸南指出,我們所要的不是表面的書面審查,而是要實際落實人權保障的成果。

陳逸南表示,1996年底發生太極門案至今已超過25年都未能平反,引起國際人權學者的重視,並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提出討論。

陳逸南指出,我國許多稅法是在戒嚴時代所訂,其中的戒嚴元素到今天都還沒有去除!他以稅捐稽徵法為例分享,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第十條則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稅捐稽徵法制定是1976年,還是在戒嚴時代,如稅捐稽徵法第24條明文規定人民欠稅達到一定的金額,財政部就可以限制欠稅人民或營業事業負責人出境,他指出,財政部用法規命令來限制人民的權利受到質疑!

陳逸南表示,公政公約第九條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2條規範遷徙自由及其限制,其限制條件是要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他指出,即使大法官會議解釋345號表示是要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然而政府為達稅收的保全施以限制人民出境是一種稅法的戒嚴,到現在竟還沒有解除。

陳逸南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從稅捐稽徵法1976年制定,1987年解嚴,2008年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三項把欠稅金額門檻提高,變成個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以上,這些金額的變動照理講都沒有太大意義,因為人民欠稅,政府應從他的財產去解決,如果利用人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出境,跟公政公約的規定相違背。

此外陳逸南發現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也有欠稅包括健保費、勞保費可以限制人民住居,這也是一種戒嚴的措施,因為憲法明文規定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用稅法來限制人民自由已侵犯到人性尊嚴,政府為了徵稅而犧牲人民的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顯然有違憲的問題,他指出,這顯示台灣雖然在1987年解嚴、1996年民選總統,可是在稅法上還是存在著很多戒嚴的元素沒有完全去除,他希望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審查中能被注意,並呼籲大家關心台灣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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