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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國際審查 NGO批政府歧視人民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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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5-11 23:14   更新日期: 2022-05-11 23:14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參與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與國際審查委員進行對話。多個NGO團體把握與國際審查委員對話的機會,表達台灣對待宗教信仰人權,不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國佛教會代表表示,台灣宗教界是弱勢,政府管一切,包括宗教也要無條件臣服於政府。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代表AaronLee表示,太極門假案自始是造假抹黑,26年來走遍一府五院,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但刑案衍生的稅案,卻窮盡一切救濟管道至今未能平反,修行道場預定地更被違法收歸國有,嚴重侵害修行人信仰自由,懇請國際委員深入調查人權兩公約在台灣落實情形。並呼籲國家最高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應該要來參加,為人民發聲,站在民意這邊。

Aaron Lee表示,台灣國內針對兩公約,國內沒有機關有與民眾之對話機制,對於民眾因政府違反人權的抗議案件,政府也沒有積極解決的程序及時間表,國家人權委員會只有組織法,並沒有程序法、實體法及執行法。以台灣至今受害人數最多、歷時最長的人權迫害案件—太極門案為例,1996年太極門師徒被濫權羈押,還有上萬家庭被剝奪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權、信仰自由等長達26年,雖然2007年三審法院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確定,被告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監察院對於偵辦太極門案檢察官及國稅局也曾多次的調查與糾正:一、在2002年調查對發動此案的違法濫權檢察官侯寬仁有八大違法,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2005年監察院出版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更將太極門案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二、2009年監察院對違法課稅的稅捐機關提出七大違法糾正案。三、2010年監察院對延宕懲處違法濫權檢察官的法務部提出糾正案。

Aaron Lee強調從以上資料證實太極門案確實是人權與信仰自由的迫害案,但是違法偵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至今未受到懲處,當時因刑案衍生而稅務機關違法開出的稅單也未撤銷,甚至導致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於2020年8月21日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強行收歸國有。他特別準備一封關於太極門案的真相的信給審查委員。所有上述的救濟制度並沒有符合公政公約第2條中人民有效救濟的權利,太極門案至今未平反,懇請委員深入調查評估台灣人權兩公約在台灣落實情形。

Aaron Lee表示,台灣人權最大的問題在政府官員人權觀念薄弱,有時甚至是錯誤,例如公政公約第18條,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解釋,其實是非常廣義的解釋,但是太極門案來說,內政部卻以沒有登記在宗教組織裡面為理由,來反駁所有證據?一意孤行用政府的認定讓救濟無門,但以他手上所有的證據資料,證明太極門是宗教信仰團體。對於個人信仰整個被推翻,他請教委員該如何讓政府官員人權觀念可以快速地進步?因為從2013年至今快10年,政府官員人權觀念不足,該如何與國際接軌?

「為何今天沒有立委參加?我們覺得非常地遺憾。」AaronLee指出,太極門案已向一府五院陳情,也有300多位立委為此案發聲,但是台灣行政權獨大,立委提出的質詢對行政機關都沒有拘束力,行政單位一意孤行,最後將太極門的修行聖地違法拍賣收歸國有,嚴重侵害修行人思想信仰上的自由,為何立委沒有來參加,是否立委認為沒有施力的點?

中國佛教會代表舉手向國際委員回應,「太極門長久的抗爭我們都有在注意,但是沒有人可以幫助他們。」他認為,政府對於宗教人權非常薄弱,希望立法委員應該要制定國家與宗教之間的平等的宗教基本法,以法制規範國家與宗教的關係。他分析台灣宗教界是弱勢,不要以為看到幾個超大的宗教建築,就以為宗教是安全的,他舉例說明台灣過去30年來,基於2000多年的帝制,政府管一切,人民臣服於政府當中,包括宗教也要無條件臣服於政府,政府國家至上主義,充滿各個地方,例如在國家土地政策中,規定宗教使用土地,只有原住民土地、原住民農地與第三類的農地,然而在日本,他們認為有人的地方,就有宗教,而宗教須要用土地,土地是神的應許,失去土地運用的自由,就限制了宗教的人權。宗教在政治面前,長期是一種弱勢,宗教的人權,像陳菊院長所說,人權在台灣是非常薄弱,他強調:「宗教的人權,更是薄弱中的薄弱!」

國際審查委員表示,很重視以上發言,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獨立性運作原則,也請現場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回應,高涌誠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跟監察院是平行的,監察院有監察委員的調查案,監察委員的調查對於行政機關有監督的權力會更強,國家人權委員會希望用比較軟性的權力去跟國家協作,因為太極門案已經有調查案在前面了,所以國家人權委會會不便介入個別監察委員調查案,必須先由監察委員處理。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身分重疊職權分工不明確外,特別提醒國際審查委員,根據監察院的會議規則,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事務必須在監察院的院會報告,這是否意味著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決議,要經過監察院院會的決議才能定案?懇請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呼籲政府與監察院,應該要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專法,來取代現在的監察法修正草案,才能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執行長表達,以台灣現行狀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都不用向國會報告,使得幾乎沒有任何的法定機構可以追究或使他們負責任。因為有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才有國家人權委員會,所以希望在今年的結論性意見,能夠有一定的篇幅給國家委員會幾個建議:一、釐清同時兼任監察委員與國家人權委員二種權利,究竟相不相容,因為已經看到監察委員職務的行使,有可能干擾他們擔任國家人權委員的責任,從他們的工作表現可以看出,身為監委所調查的案件數,遠遠高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功能的衝突提出說明。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決定包含名稱都要冠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會影響巴黎原則中強調的獨立性?期待審查委員鼓勵國家人權委員會,仿效兩公約審查模式邀請專家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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