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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世界環境日 台灣賦稅環境不友善

專家學者籲:減少人權迫害 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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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6-11 22:16   更新日期: 2022-06-11 22:16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2022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為「OnlyOne Earth」,強調亟需通過政策和自身選擇推動變革,確保與自然和諧共生。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多個公民團體於6月5日共同舉辦「良心為本 希望灌溉 活力地球(四)」線上論壇,由於台灣賦稅環境不友善,侵害有效救濟的權利嚴重,違反我國憲法與國際兩公約,日前監察院提出(萬年稅單)調查報告,各界專家學者共同探討後續效應,並呼籲政府能良心良政,真正落實納保法及有效救濟,重視賦稅人權、減少人權迫害案件發生,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萬年稅單侵犯納稅人權益超乎想像,最高監察機關有必要重新省思,納稅者權利保護在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報告沒有被重視,是問題沒有被發現或是被掩蓋?希望政府能真正落實納保法。他指出,太極門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為81年度稅案的判決是錯誤的,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公開調查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這是執行前,終局法院裁判認定81年度錯在哪裡;執行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二度通知原處分機關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81年度的稅單應該按照其他相同性質的五個年度,更正為零,但是國稅局和行政執行署仍強行執行。黃俊杰強調,在實務認為退稅是退錢,這是錯誤的,太極門50多筆土地請求退稅,絕對不只是退錢,這還侵犯太極門財產權以外的基本權。

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認為,從兩公約檢討過程到憲法法庭,國家的憲法環境對賦稅人權非常不利,在其他議題,大法官展現憲法意識,但在賦稅人權議題,大法官反而忽略案件最核心、最嚴重的租稅法律主義的問題。賦稅人權是很重要的人權基石,更重要的就是有效救濟的原則。去(110)年11月修正的稅捐稽徵法有非常多瑕疵跟漏洞,完全是有利於國庫,有利於國稅局、財政部的修法。他認為化解萬年稅單的實務做法,更直接的是法官、訴願機關,所有的救濟機關能自為判決,直接把原處分撤銷,而不是發回;稅務專庭的法官專業也須要加強。他指出,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對賦稅人權的蔑視、行政與立法對稅捐稽徵法的修法,都是加深萬年稅單無解的狀況。他希望藉由監察院的報告能喚起各機關正視這個問題,讓台灣能和國際接軌。

會計師王明懿強調,好的租稅環境可以引導投資活動與經濟資源有效分配與運用,提高就業,促進經濟繁榮,反之,則會造成資金逃亡與經濟停滯。從監察院的「陳年稅單侵害人權調查報告」,針砭出救濟失靈的根源,並要求財政部檢討研議改善以下事項:一、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為外界所訾議;二、稅捐機關得依兩則函釋意旨,一再重為課稅處分,規避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規定,形成陳年稅單反覆纏訟現象,破壞法律安定性,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對人民權利侵害至鉅;三、納保法第21條第4項期限過長,致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空洞化;四、財政部公布仍有效的稅法函釋高達9千餘則,租稅事件大法官解釋違憲或部分違憲者居多;五、稅務訴訟事件的納稅義務人整體勝訴率,並未因納保法施行明顯提高,撤銷僅撤銷復查決定,造成稅務案件反覆訴訟。她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經刑事三審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之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且稅務行政機關自行公告調查結果,亦證得贈與事實。政府機關應本於良心,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課稅處分,返還修行聖地,以落實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彰顯民主法治與完善稅捐救濟制度。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都有提到,賦予救濟權就要有即時性,救濟如果沒有即時性,對當事人來說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也就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他認為萬年稅單,在於行政法院以往撤銷原處分,只會撤銷到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還在,當事人的權利沒有受到保護,這個撤銷處分基本上並沒有意義。租稅爭議的問題,對於納稅義務人,拖久不是一件好事。如果最後是納稅人敗訴,因為原核定還在,計算利息下來相當可觀,也造成寒蟬效應,讓當事人不敢持續救濟下去,這也是實務上的問題。他認為監察院報告提到一些現行的問題及解決建議,可以做為重新檢討稅捐稽徵法、納保法、行政程序法該如何調整或整合的方向。

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倪伯煌指出,租稅不但與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稅法的規定若沒有與時俱進、考慮周延,往往阻礙公益活動的發展。以太極門為例,一個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際性非營利的公益文化團體,卻遭到政府以租稅手段迫害長達26年,仍未解決。他從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發現:一、2則違憲的財政部解釋函令,造成核課期間無限延長。二、行政法院法官素質待提升。人民耗費了許多人力金錢獲得有利判決,卻無法排除稅捐機關違法的核課,提起訴訟,無法發揮有效救濟的作用,反而陷入核課期間沒有終止的泥淖之中,嚴重侵害人民的訴願權或訴訟權,更是違反了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公政公約第二條有效救濟的規定,致使太極門遭到不法侵害至今。太極門案件係起於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是政府所製造迫害人權的假案,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予以平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他強調,轉型正義不應是選擇性的轉型正義,而是全面性的轉型正義,太極門案件應獲得平反,才合乎憲法的平等原則。政府也應如兩公約審查委員建議,將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訂於刑法中,讓違法官員受到應有的懲處,減少人權迫害案件發生,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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