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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乎恁知!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

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要採公告方式送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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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7-06 21:49   更新日期: 2022-07-06 21:49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以下簡稱公告送達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情形,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合於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申報之案件,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不適用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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