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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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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7-15 20:40   更新日期: 2022-07-15 20:40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

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

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4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

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31日前辦理申報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7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12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2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21)前辦理申報。

3、於1127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51日至112531日間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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