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新聞字體調整:小 中 大 巨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22-07-15 20:40 更新日期: 2022-07-15 20:40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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