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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稅期間一延再延 只有台灣這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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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7-22 22:56   更新日期: 2022-07-22 22:56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法律所規定之期限「差一天都不行」,是執法者與民眾必須共同遵守的標準。7月13日民團為國內重大人權指標案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紀念日以主題「從兩公約國際審查及修法等,審視我國法稅人權之落實-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舉辦論壇,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目前擔任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以「平反逾越徵收期間的稅捐執行」為題,他表示太極門案已於(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司法已平反,卻還遭到課稅,且6個年度稅單已更正5個年度違法課稅處分,僅對單一年度課稅,即使超過徵收期間,還硬要執行,人民還要主張自我權利,最後稅捐訴訟不但沒有得到平反,財產還被強制執行,甚至被迫必須持續抗爭,讓人感到無奈。

林文舟指出,財政部的稅捐徵收期間一改再改,發現人民的財產執行有困難,就一再拖延,反正就是硬要,例如:79年修法把徵收期間定為15年,發現有些案子還是執行不完,後來又好幾次延長,最近又修法延到121年,全世界沒看到有國家像這樣子玩的。顯見國稅局為了拿到稅金,竟數次以修法方式不斷延長既有「法定期限」,既不符合法治國家之平等原則,也讓人民對隨時可塗改的司法毫無信任感。

依法論法,超過徵收期間,表示債權已經消滅,官員卻執意強制執行,是違法的行為。因而林文舟認為人民可以主張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撤銷執行行為,或以不當得利請求國家賠償,或以撤銷訴訟合併提起回復原狀等救濟途徑,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林文舟指出,我國已於98年12月10日施行國際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已明示:「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林文舟呼籲,期盼法院能秉於前揭公約所揭示「有效救濟」原則,發揮司法平反修復功能,勇於糾正行政缺失;如此,我國的司法救濟效能與賦稅人權保障,才經得起關於落實兩公約的國際審查,庶幾乎躋身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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